公司注銷是否應補足注冊資本?看你就知道了!
1.問:本公司與甲公司簽訂銷售合同,由于甲不履行合同,合同解除后,甲方按約定向甲方支付100000元賠償金,請問我收到的賠款是否開出了發(fā)票?
護航:依據《增值稅暫行規(guī)定》和《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,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、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、進口貨物、服務、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;增值稅項必須繳納增值稅。
我們收到的補償收入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,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,不能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(fā)票,并出具收據。
2.問:我公司已承認注冊資金500萬元,公司是否需要注銷,股東是否需要補充注冊資金?
護航:(1)如果貴司沒有外債,公司將不會發(fā)生償債問題,因此,股東也不必將所認資金補齊,直接申請注銷;
(2)如果貴公司有外部負債,則必須由股東補足注冊資本,以償付外債,因為該公司的債務償還問題,且其現(xiàn)有資產不足以償付債務。
3.問:由于資金不足,我公司向甲公司借了一千萬元,貸款合同要不要交印花稅?
護航:上述借款合同因為沒有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,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。
根據《印花稅目率表》和附件《印花稅目稅率表》規(guī)定: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應繳納印花稅。在這方面,與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的借款合同(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.抵押貸款合同)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。這里強調指出,簽署這份合約的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。其他金融機構,系指除人民銀行、各專業(yè)銀行以外,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,領取經營金融業(yè)務許可證的單位。
小貼士:銀行與企業(yè)簽署的借款合同均需繳納印花稅,對金融機構和小型.微型企業(yè)的借款合同均免收印花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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